内 容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1、符合《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土地使用合同》要求; 2、因施工需要确需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通过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申请材料 | 1、临时建设工程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有关部门同意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
决定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颁发《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延期一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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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