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1、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2、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等)和配套设施行为; 4、已完成配套工程; 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申请材料 | (一)建筑工程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经批准的全套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施工图)及电子文件(原件各1份);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图纸及电子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二)市政工程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非独立用地市政工程的,可提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属于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理线等工程的,可提供相关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经批准的全套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施工图)及电子文件(原件各1份);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图纸及电子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
决定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通过验收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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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