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四)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卫基妇发〔2003〕56号)第四条第(三)项;《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深卫基妇发〔2004〕32号)第四条。 |
条 件 |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十条。 |
申请材料 |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附件1)。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表格 | (一)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
程 序 | (一)考核(考核程序见附件2); (二)申请: 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发证: 审核机关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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