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 (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四)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
申请材料 | (一)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区属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受理;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医院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注:市卫生局将审批结果抄送申请人所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审批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3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