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认可 (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0C014-02
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认可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令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联系电话: 83970743 83970745 传真:83978212
监督电话: 65066969
相关网址: //www.bjhb.gov.cn/
备注: 该事项可网上申报

办理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认可

一、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一式两份,须先在网上填写并提交打印后的电子审批表,网址:eservice.beijing.gov.cn);
2、申请人提交1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
3、申请人的身份、学历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职称、执业医师资格证件(复印件)。
5、如是外国医师应提交在华行医许可证,其身份、学历和职称等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二)注意事项:
1、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证》
2、未通过审核的,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3、乘车路线: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4、联系电话: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5、监督电话:65066969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7、网址:http://210.75.201.203/xzxkdt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