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规定的限上项目初审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 2004年7月25日)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2004年9月15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2004年10月9日) |
数量及方式 | 本审批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规定的限上项目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申请材料 |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内容; (三)项目申请报告需附送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申请表格 | 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 |
决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 |
程 序 | (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四)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六)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章 |
时 限 | 本审批为二十个工作日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有效期限为批复文件确认的有效期限 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法律效力 | 经核准的项目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 |
收 费 | 本审批无收费 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年审或年检 | 由项目单位按年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项目情况 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