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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
(三)《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2006〕108号)
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数量:无限制。
(二)申请方式:企业向本机关市民中心办文窗口申请 
条  件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二)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三)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四)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申请表可在市科技和信息局(www.szsti.net)网站下载,每年递交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
申请表格 申请表可在市科技和信息局(www.szsti.net)网站下载,每年递交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程  序 (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每年一次受理软件企业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四)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核准并公示通过名单;
(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并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其颁发认定证书。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一年。 
法律效力 企业可凭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优惠政策。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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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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