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区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区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章;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区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区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 3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开采治理设计方案》确定的矿区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并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建场,发证机关对其《采矿许可证》予以迳为注销。 |
申请材料 |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开采治理设计(整治复绿工程设计); 4、有关闭坑报告及环境保护资料; 5、《采矿许可证》。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发证机关组织矿区环境治理标准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并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建场,发证机关对其《采矿许可证》予以迳为注销。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注销批准文件。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