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养犬注销登记 |
法律依据 | 1、《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犬只死亡或者丢失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 |
申请材料 | 养犬登记证 |
申请表格 | 办理地点 |
申请受理机关 | 区城管局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 |
程 序 | 核实犬只情况—进行注销登记 |
时 限 | 五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养犬注销登记后以确认原养犬人不再饲养该犬只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深圳市养犬登记办证点.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