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章;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材料 |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一式 4 份; 2. 矿区范围图(或整治复绿范围图); 3. 开采治理设计(整治复绿工程设计); 4. 水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 采矿权出让合同。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审批范围的采矿权延续登记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初审范围的采矿权延续登记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初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40 日,初审时限为 30 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采矿许可证》。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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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