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章;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1. 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 2. 采矿权属无争议; 3. 按照规定已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自然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 4.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 转让申请书; 2. 转让合同; 3.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 具备转让采矿权条件的证明文件; 5.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省国土资源厅。 |
程 序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受理、初审→省厅决定。 |
时 限 | 受理之日起 40 日,初审时限为 30 日。准予转让探矿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在收到批准转让的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