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否受权拆除违章养鸡场
村委会以乡政府授权的名义拆除你家养鸡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你家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家建筑在村公共荒地上的养鸡场房等设施,未依法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但是,对于这种违章建筑的处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可见,执行强制拆除权的主体机关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政府可以在开展清除违章建筑专项活动中,发文件要求村委会引导、教育村民遵纪守法,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却没有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也没有授权村委会的权利。对于修建违章建筑的村民,经教育、引导不听的,乡政府及村委会的正确做法是: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其拆除违章建筑。此外,即使是职能部门履行强制拆除权时,其拆除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也非常严格,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且,按照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前,执行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安置、保管好被强制拆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