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北京同志关于村委会能否投资设立公司的问题,未能详细解答,深感抱歉,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如下,聊表歉意。
一、废止的相关规定中,村委会做为投资主体得到过承认,但实践操作用,有的工商部门对此不予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303号)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曾对此问题做出过规定。
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一条规定,“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二、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一)关于村委会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第一条中“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规定,可将村民委员会理解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从村委会的职能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对于“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理解,则可能存在不同争议。一般认为,以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实际是将财产的所有权让渡与新设立的“公司”,应被理解为“处分”,这便有可能超出“管理”的范畴。若以此推断,则村委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实际超出的法律的规定,或“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法律上对“管理”财产的权利的具体形态未作列举或概况式定义。若对此做广义理解,将出资设立公司理解为“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一种形态,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并未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身份或法律性质作出规定,也并未禁止村民委员会等主体出资设立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人公司,则对一人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作出了严格限定,仅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结论: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似乎可以作为出资人,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但不可以设立一人公司。
四、村民委员会可否设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第三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律师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律师在注册中解决的办法通常有:
1、 民政局批准文件。
2、 乡镇政府证明文件
3、 公章
4、 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严格一点的工商局一半都要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已经明确放开的工商局有:成都、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