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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
发布日期:2012-09-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05 -----陕西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条件。先合同义务通常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和合同有效成立前,当事人在此段时间内违反了险合同义务即成就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后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实用商业秘密;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四种情形。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74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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