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
法律依据 | (一)《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八条。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条 件 | 符合拍卖公告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并通过拍卖竞得营运牌照。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银行出具的相应的竞买牌照资金证明(原件1份); (五)拍卖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程 序 | (一)公布拍卖牌照数量; (二)刊登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填报申请材料; (四)竞买人资格审查; (五)竞买人交纳拍卖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七)竞买人于竞得牌照后30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办理牌照登记手续。 |
时 限 | 自牌照竞得30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证书。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牌照有效期由市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法律效力 | 领取《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后,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
收 费 | 收取牌照使用费。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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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