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许可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国有林地、自然保护区证明核发。 |
法律依据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要用火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入林区的人员。 (二)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区内活动的。 |
申请材料 | 生产用火申请书(内容包括:用火时间、地点、范围、用火性质及防范措施)。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程 序 | (一)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根据用火单位的申请,审查人(区防火办工作人员)到用火单位进行实地勘察,主要勘察用火单位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制作勘察报告,不符合用火要求的,审查人员将申办材料及需要补正的内容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决定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区防火办主任审批后,取防火办制发生产用火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区防火办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讼诉中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时 限 | 即时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当次有效。 |
法律效力 | 取得生产用火许可证方可进入林区作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