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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刑事律师,嘉定区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189171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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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案件事实辩护: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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