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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或189171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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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期限
  
A刑事拘留最长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
  
B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原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由审查起诉人员自行侦查。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
  
C一审期限:公诉案件为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简易程序为20天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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