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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采矿权的移转与主体变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
发布日期:2012-08-1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采矿权的移转与主体变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60 -----山西某煤炭气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某煤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矿权、煤炭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阳曲县某煤矿联营合同书》,虽名为联营合同,但合同条款中并无关于双方联营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的标的为采矿权、煤矿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其中采矿权的转让是主要内容,是其他权利转让的基础和前提。在此情形下,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合同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山西某煤炭气化有限公司采取的先转让采矿权、煤矿经营权,取得转让款后办理申报年检采矿许可证,煤矿建成开采后再办理采矿权变更批准手续的行为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且根据《矿产资源法》,只有权属无争议、投入采矿生产一年以上的煤矿方得转让,尚未建成的煤矿不具备转让条件。
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果在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拥有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也未办理采矿权主体变更手续,则变更后的企业并不当然地享有该采矿权。变更后的企业仍需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采矿权主体,方能取得采矿权。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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