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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
数量及方式 按规划约3万人左右的社区设立一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如社区内医院或社区健康中心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许可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 
条  件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诊断及检验设备;
(3)治疗及其他设备;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辅助诊断设备;
(3)实验室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法律依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国计生发〔2001〕140号)。
申请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决定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程  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3、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4、做出批复
5、发许可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收  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3年对取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一次校验。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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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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