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
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按规划约3万人左右的社区设立一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如社区内医院或社区健康中心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许可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 |
条 件 |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诊断及检验设备; (3)治疗及其他设备;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辅助诊断设备; (3)实验室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法律依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国计生发〔2001〕140号)。 |
申请材料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人口计生局 |
决定机关 | 市人口计生局 |
程 序 | 1、受理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3、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4、做出批复 5、发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收 费 | 本项许可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3年对取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一次校验。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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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