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名称变更的核准 |
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单位)直接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 |
条 件 |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名称变更 |
申请材料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服务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决定机关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程 序 | 1、受理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3、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4、做出批复 5、发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3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收 费 | 本项许可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3年对取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一次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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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