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港澳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二、《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新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二、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四、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字号查询证明;(已经办理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一、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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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