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他不需办理; 2、字号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3、字号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字号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5、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者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提交工商所的字号查询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1、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字号查询证明;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时 限 | 即来即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