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港澳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 |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不再延期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
申请材料 | 一、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一、领取港、澳人士使用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书》; 二、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经营者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