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二、《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必须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二、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三、允许经营的范围:零售业(不包含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以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四、经营场所要求:用途应是店铺、商场、柜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
申请材料 | 一、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原件):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三、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证明可提交以下文件: ①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六、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1)经营场所:①使用临时建筑、改变用途建筑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文件、消防部门验收证明及产权证明材料;②房屋用途必须为“商铺”或“商业”; (2)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其中,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等12类商品的零售业务,按我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执行; (3)拟从事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537-2002)的规范用语。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一、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领取并填写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
时 限 | 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2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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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