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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最终判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2-08-17    作者:任爱卿律师
    2009年7月,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政府前的龙潭花园里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鲁某与一老乡(在逃)相识不到一小时后相约到龙潭花园玩,到龙潭花园时见有一对青年男女在走廊里聊天。于是那老乡提议抢点东西,并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交给鲁某,两人来到这对青年男女面前,由鲁某持刀威胁,那老乡夺取手机两部,手表一块,项链一条。抢劫后,由鲁某挟持女青年走出公园,这时恰巧有保安人员巡逻至此,两嫌疑人见状后分头逃跑。鲁某当场被抓获,其犯罪嫌疑人逃脱。
经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鉴定,抢劫价值为12564元,期中项链价值为9608元。根据法律规定,抢劫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起刑点在十年以上。鲁某父亲委托我代理此案。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鲁某,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了解,抢劫的物品被其老乡占有,物价鉴定并没有实物依据,且鉴定报告对项链的鉴定结论为,黄色项链一条价值为9608元。
根据上述情况,我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鉴定报告对项链一项的鉴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是其一没有项链实物;其二,受害人并没有提供购买项链的发票;其三,项链为黄色并不是黄金的。经与公诉人多次沟通后,公诉人认可了我的意见。后来经法庭审理,我的意见被法官采纳,抢劫数额一下就降为不足三千元,最终,鲁某被判三年徒刑。

通过代理此案给我的启示是,每个案件的细节都有可能决定辩护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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