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三次抢夺一次,罪轻辩护判刑十一年
——许X抢劫、抢夺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12月3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许XX委托,为其儿子被告人许X的抢劫、抢夺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许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许XX处得知,被告人许X是因多次参与团伙抢劫、抢夺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该案一案四犯,其他三犯已在去年被法院判决。被告人许X是在逃跑一年后被抓回的,现该案已到审判阶段。委托人许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许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法院办理该案的法官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许XX的起诉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许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许X伙同许XX(已判刑)、郑XX(已判刑)、李X(已判刑)驾驶一辆蓝色雪佛莱轿车在西安市XX区XX路XX干校对门的马路上,将受害人魏XX(女)强行拉上车,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后抢走一部索爱手机(经价格鉴定价值950元),两条项链,并逼迫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取走现金3000元,后将受害人推下车逃离,赃款全部挥霍。
2、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许X伙同许XX、郑XX、李X在西安市XX区XX路XX技校对面的马路上,将受害人袁XX(女)强行拉上租来的白色吉利轿车上,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后抢走一部夏新手机(经价格鉴定价值120元),一部MP4(经价格鉴定价值100元),现金120元及银行卡一张,威逼受害人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卡上取走现金300元,赃款已挥霍。
3、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许X伙同许XX、郑XX、李X驾驶白色吉利轿车在XX县XX路XX附近,将受害人徐XX(女)拉上车,抢走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价值480元),赃款已挥霍。
4、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许X伙同许XX、李X在西安市XX区XXX科大对面移动营业厅内以买手机为由,趁店主不备,抢走两部诺基亚手机(经价格鉴定价值共计2360元),后销赃得款400元,赃款已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伙同他人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X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会见被告人许X时,被告人许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许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许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许X、兰XX、李XX所犯抢劫、抢夺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许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许磊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许磊在本案中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许磊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人许磊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许磊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系初犯;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较轻,又有被骗、被胁迫犯罪的情节;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人及其家属愿意向法庭缴纳罚金,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许磊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量刑意见: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十年徒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2年1月5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许X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此案宣判后,本案被告人许X没有上诉。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抢夺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许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许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