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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抢劫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意见书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诚望贵院采信.

一、被告人对六次抢夺行为及数额表示认可,其中对****的抢夺行为,应为*****所为。

二、关于抢劫的行为
1、指控抢劫的证据:被害人*******陈述(283-287页 )、******供述(44、57、58、76-77页)******的第二次供述基本上是前一次笔录的复制,提问内容、回答内容基本完全一致,这不太符合讯问的正常情况。被害人所说的案发位置在艺泰安邦小区销售部大门口处,而*****所称的案发地点位于川南线光辉车站北侧五十米处(即邮政营业所门前),两处有很大的距离,并不靠近。被害人称自己摔倒在地,而******称被害人车把晃了几下就摔倒在地,如果真的是拖行几米后摔倒,则助力车速度较快,不太可能晃了几下才摔倒,晃了几下摔倒则说明是在相对静止的情况下抢包所致,也更符合抢夺的特征。被害人称抢她的人和第二辆车上的人均穿浅色衣服,且均较瘦,三十来岁,而据******称,当时******穿格子条纹(*****称是红白相间条纹),他自己穿黄色上衣(晚上看起来也为浅色),******穿白色上衣。则抢包者应为*****或者****,因此不排除*****有推卸责任的嫌疑,其供述可信度差。作案时两辆车距离约多远,*****为什么会对这瞬间发生的事情这么清楚,对****与****互相的对话及所有的细节都非常清楚,况且案发地光线并不是太好,这并不符合客观事实,既然是望风,应该在稍微远一点的地方,怎么会一切都清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陈述在前,****供述在后,并且是在被抓后近半个月左右供述,*****供述是否受被害人陈述影响,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2、同案犯的供述:***的供述(104、116-117、131-132)均称******动手实施抢劫,并且称与被害人无拉扯行为,*****驾车是客观事实,则无论谁坐在其后面抢,如果有拉扯,他应该有所感觉。******的供述(152、174、191-192)先后称是******所抢,而称*****所抢是首次做笔录形成,可信度相对较高,后面称是******所抢也与被害人的陈述相悖,其也未提到与被害人拉扯的情况。到底是***8还是******实施本次抢劫需要进一步分析。
3、其它证据:本案尚无视频监控、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辩认笔录等证据。
4、几个疑点:
A、抢时间车子是否完全停下来?抢之后机动车的速度?他们实施抢夺行为时,车子并未停下来,只是到被害人面前稍微减速,后会提速至五六十公里左右。
B、为什么没有抢成功?被告人有预谋实施抢夺,包并不大(有A4纸大小),被告人趁其不备,瞬间抢夺,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没有抢成功。况且包不大,也缺乏拉扯的条件。C、被害人为什么能沉着反抗?被害人已经四十来岁,在街头骑电瓶车时突然遇到抢夺,非但没有紧张,还单手骑车,另一手与抢包者纠缠,并且向前行进三四米,我们认为不太符合现实,因为人的平衡受到破坏以后,很容易摔倒,况且抢夺的行为速度快,主要是趁被害人不备。
D、被害人的伤势?据被害人陈述,其有一定的擦伤,车辆轻微受伤,如果真的是飞车抢夺并且拖行出去一段距离,并且摔倒,伤还会这么轻吗,
E、是否呼救?被告人、被害人均未提到,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客观现实。
F、不能排除被告人***推卸责任的可能性,
5、本案尚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被害人的伤是否可能是被抢夺时车辆失去平衡后惯性所致、以及******两次作案时间相近、地点相近,被告人是否会有记忆上的误差。
6、本节抢劫事实尚未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它案件可参考适用)相关规定,本节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拉扯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和******的供述,尚显证明效力不足,被告人之间供述尚有矛盾、*****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尚有疑点尚未排除,根据现在的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互相拉扯过,以及被害人的伤就是拉扯后造成。因此,本节事实证据尚显不足。另,《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主要还是口供,只是多了一份被害人的陈述,缺乏其它证据印证,证明力比较单薄,况且言辞证据随意性强,客观性不够。
7、抢劫罪采取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强制方式,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他人控制的财的,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趁其不备,一次性得手,更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按抢劫处罚。我们认为要区别开抢夺中的强拉硬拽行为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强拉硬拽行为,如果一次性得手,即使进行强拉硬拽,也不属于抢劫。

三、被告人*****属于从犯,犯意的形成、实施的分工,均不是*****,而且****是后几次经人诱惑才参与该犯罪。在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四、*****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而之所以发生本案,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杨浩法律观念淡薄、法制观念低下、文化程度低、认知能力差有密切的关系。应该说杨浩走上犯罪的道路,和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有一定的关系。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希望贵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要求退赃.
被告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溢于言表.其真诚的认罪服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其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表示愿意尽全力退还赃款,并请求家人想方设法尽快帮其退赃.

六、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其涉案的绝大部分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七、关于****案涉及的鉴定结论,仅有******一人提供发票的情况下,有关鉴定部门即做出了涉案手机的价格,在市场上采取何样本、鉴定过程是否清晰、结论是否客观,均需进一步分析。该鉴定结论仅有结论,无鉴定过程。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恳请贵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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