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体工商户设立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③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2)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申请设立前有办理才须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20元 |
年审或年检 | 此项许可须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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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