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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否随意延长?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110网律师
试用期能否随意延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一些工作季节性较强的私营企业,招录新的员工时自行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在试用期满之前,就将尽职尽责的职工辞掉。被辞退人员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往往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打发了事。然后,用人单位再招工,再辞退,以此规避社会保险义务。

小张2009年1月10日到沂水县某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2年的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月15日,小张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不能给你缴保险费。”到了4月份,小张说:“我已经过了试用期,这回该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了吧!”然而,公司却说:“你的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现在还不能给你缴费。”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才撤消了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从2009年1月10日起为小张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那么,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呢?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看出,试用期不是某个单位或个人自主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确定试用期的长短。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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