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
2011-12-02 大江网-新法制报
网友“艺之剑”:我技校毕业后到吉安市的某修理厂打工。起初,厂方称“试用1个月,期满签订劳动合同”。1个月之后,厂方和我签订了两年的用工合同,却又以“两年合同的试用期为3个月,现在只试用了1个月,不能满足厂方要求”为由,又给我增加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试用期已满,能随意延长吗?
邝宪平律师:对于试用期,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可见,对于规定的试用期,不可超过,只能缩短。《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你就职的修理厂不应在试用了1个月签订合同后,再增加你的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