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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2-02-17    作者:张峰律师
  劳动争议案例:小张被北京某家高科技公司招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可没到两个月,公司就决定撤销研发项目。小张收到被辞退通知,找公司协商经济补偿。但公司称,小张还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将他解雇,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无奈,小张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最终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劳动争议律师解析:
  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自己拥有员工试用期间的生杀大权,可任意解聘员工。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如未达成一致,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错误做法还有: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支付工资标准低于转正后的80%,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随意延长或对同一员工重复试用等。这些必将给用人单位造成潜在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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