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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单位不能随意延长
发布日期:2012-07-06    作者:110网律师
      网友付女士:我技校毕业后到某修理厂打工。起初,厂方称“试用1个月,期满签合同”。1个月之后,厂方和我签订了两年的用工合同,却又以“两年合同的试用期为3个月,现在只试用了1个月,不能满足厂方要求”为由,又给我增加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请问,工厂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吗?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可见,对于规定的试用期,不可超过,只能缩短。且该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你就职的修理厂不应在试用了1个月签订合同后,再增加你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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