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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游艺机房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一)具备法人资格;(二)法定代表人、场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具有市文化行政部门核定的上岗资格;(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五)场所内通道宽2米以上;(六)机种型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种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游艺机房设置的模拟机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20%;(八)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九)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十)通风、卫生等设备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十一)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十二)距离中小学校200米以上。
申办手续: (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公证书;(四)法定代表人和场所负责人的《上岗合格证》;(五)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八)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九)游艺机种型号、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十)奖品目录单;(十一)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游艺机房的,向市文广局提出申请。

  1、受理:

  受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检测场地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办公室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收到处长审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市场处,由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3、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游艺机房的,向所在地区、县文化(广)局提出申请。

  1、受理

  (1)由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受理,区、县文化(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文广局受理中心;

  (2)受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检测场地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收到处长审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市场处,由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3、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年检

  (一)《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验证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验证,并提前1个月发通知,公布年检要求。

  (三)根据年检通知要求,经营单位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年检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年检表格。

  (四)年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

办理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二)《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三)《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8月16日沪府发([1996]第4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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