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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手续: (一)全国连锁经营单位 1、文化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符合连锁经营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筹建方案;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7、非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需提交的材料; 8、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9、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二)本市连锁经营单位 1、申请筹建申报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4)符合连锁经营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5)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筹建方案;(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7)非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需提交的材料;(8)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9)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2、申请最终审核需申报的材料: (1)市文广局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2)单个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需提交的材料;(3)直营连锁门店的直营证明材料和特许连锁门店的特许经营协议书(合同)等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1、受理

  市文广局市场处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收到处长审批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市场处,由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出具批准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书。

  3、告知:

  市场处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最终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1、受理:

  市文广局市场处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由受理中心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发证: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

  年审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验证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验证,并提前1个月发通知,公布年审要求。

  (三)根据年审通知要求,持证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年审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年审表格。

  (四)年审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

办理依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二)《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4月22日文市发[2003]15号)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 16-2002〉》(2002年11月19日文化部办市发[2002年]第47号)(四)市文广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7月24日沪文广影视[2002]890号)(五)《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7月23日文市发[2003]31号)(六)《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沪文影视(2003)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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