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资格: | (一)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经营门店,每家门店营业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四)主要发起者具有2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申请前2年无违法纪录;(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七)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八)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范;(九)总部和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十)符合本市音像制品单位的总量、结构规划。 |
申办手续: | (一)申请筹建申报材料: 1、市文广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申请项目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总部管理人员的情况及身份证明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经营单位总部和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筹建计划; 7、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和章程; 8、连锁经营单位配送机构、配送手段和配送管理制度的材料; 9、主要发起者从事2年以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情况说明。经文化部批准的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除提供以上1至7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文化部批准文件复印件。(二)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连锁经营)需申报的材料 1、市文广局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10家以上连锁门店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3、10家以上连锁门店管理人员情况。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筹建审批程序和时限 1、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局分管领导对审批意见核阅后由局长在5个工作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签发请示,报文化部)。 (5)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市场处,由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分别出具同意批复或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3、发批复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批复或书面告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二)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连锁经营)审批程序和时限 1、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市场处,由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3、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复核 (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人的经营资格,逢双年1月1日至2月28日复核。 (二)市文广局提前1个月发放复核通知书,公布复核要求。 (三)根据复核通知书的要求,经营单位向受理中心递交复核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复核表格。 (四)复核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办理依据: |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文化部令第22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