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胳膊摔伤竟然丢掉性命,家人痛心,医院也付出了高额的赔偿代价。
2005年7月11日杨某因右肘部摔伤后肿痛,活动受限2小时至甲医院骨科急诊,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收住骨科病房。专科体格检查:右肘部可见软组织损伤痕迹,肿胀、压痛,前臂旋转功能受限。X光摄片:右桡骨小头骨折。继续相关检验常规及辅助检查,择期手术。据7月12日化验单记载“血糖11.52mmol/L”。患者7月13 日中午12:55分在臂丛麻醉(1.33%利多卡因23ml)下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并给予石膏托外固定。术中补液500ml,注入克林霉素0.9克。13:30分手术结束,并留置镇痛泵。13:45分患者返回病房,施麻醉者与交接班护士完成交接班。13:48分家属发现患者说话不清遂即求助急救。 随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颈动脉无搏动。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治疗。经心肺脑复苏处理后“心肺呼吸恢复,但脑复苏效果欠佳,持续昏迷”。期间患者经市多家三级医院会诊并给予相应诊疗措施,收效甚微。患者呈脑功能障碍植物状态,2011年5月2日患者死亡。经两级医学会鉴定都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30多万元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医疗行为是具有很强专业性、复杂性及一定风险性的行为过程,现有医疗水准下不可避免的风险医院可以免责,除此之外医方就需要尽到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避免那些“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造成的损害。此案中患者的植物人状态很明显并非由病人本身疾病骨折、糖尿病引起。骨科手术也有指征,麻醉选择臂丛神经阻滞也是正确的。但为什么这一切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会造成后续让人不可接受的严重后果呢?
分析下来麻醉意外的可能性最大。前臂的手术是可以选择腋路臂神经丛阻滞和肌间沟阻滞法的。而腋路路臂神经阻滞因局麻药用量大,出现局麻药毒情反应的情况也多,不太被采用,而本案中患者所用麻醉药仅为23ml,很显然是采用的肌间沟阻滞法,但是此麻醉方法有误入硬膜外腔或蛛网膜下隙的危险,本案中患者送回病房短期内发生呼吸心跳停止,显然是缺氧才呼吸心跳停止,分析下来与麻醉意外关系密切,并且医院不能举证肌间沟臂丛神经阻滞发生硬膜外阻滞可能,也不能举证使用镇痛泵后短期内发生呼吸循环变化与注入药液无关,所用药与泵也均未保留封存,相关证据保留处置不当,导致事后检测无可靠依据。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医疗损害的案件,医院要承担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最终由医院承担了高额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