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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胎儿右前臂缺如赔偿25万元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赖剑徽律师
医院漏诊胎儿右前臂缺如赔偿25万元
案情:
张赣州、罗崇义夫妻在罗崇义怀孕后,一直在赣州市某三甲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包括血液化验、B超和彩超查检等,其中四维彩超检查结果是“……四肢长骨可显示……单活胎,臀位……”。孕39周时在另一医院产下一女婴,医院出院记录中描述“右前臂中上1/3以下缺如,未见其他畸形”!婴儿的右前臂中下段及手掌哪去了?不可能在做四维彩超后自行消失的吧?这在医学上是不可能的。张罗夫妇认为医院检查疏忽大意,未诊断出胎儿的严重畸形,侵犯了张罗夫妇的知情权和健康生育选择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四维彩超报告所打印的一张胎儿正面图片显示:在无任何遮挡的情况下,胎儿的右前臂中下段以下并未显示,也就是说,彩超已经发现了可疑,只是医生签发报告时未注意到。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赖剑徽律师接受张罗的委托后,与医院协商,双方共同申请了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建议的责任参与度为20%-30%。张罗认为鉴定结论不公正,主要理由是,鉴定结论只分析了四维彩超的局限性,未分析报告医师未注意到胎儿右前臂中下段以下缺如的图片,未提出复查意见。双方同意由赣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张罗提出赔偿婴儿残疾生活补助、精神抚慰金和婴儿残疾用具费等90余万的仲裁请求。申请方提出原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在协商过程中,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张罗25万元结案。
律师评析:
   本案医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鉴定结论认定医方的责任参与度为20-30%。但笔者认为这份鉴定结论存在较大的问题:鉴定分析意见通篇只分析了四维彩超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四维彩超不可能诊断出所有的胎儿畸形,按分析意见的意思,即如张赣崇这样右前臂中上1/3以下缺如的畸形,在胎儿时期也不可能完全诊断。但是,笔者认为,医方的主要过错应是,彩超已经显示出胎儿右前臂中上1/3以下缺如的可疑迹象,且已在彩超报告中打印出来,因医方人员疏忽未注意到即签发报告,而未按常规进行复查,使罗某丧失了进一步确诊的机会。本案是调解结案,所以裁决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是由仲裁委裁决或本案在法院判决,仲裁委或法院按鉴定结论的参与度进行裁判,也就是依据不足了,受害方可以申请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上诉。当然,本案中关于所谓“特殊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应支持问题,在法律界还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已在有关文章中讨论过,这里不赘述。但笔者认为,对“特殊抚养费”的请求应当支持,这对受害方才公平,也能促使医方加强管理,防止不必要的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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