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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
办理地址: 新闸路1031号404室
办理时间: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申办对象资格: 拟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拍摄影视片的单位
申办手续: 1、单位介绍信和剧情简介;2、影视片分镜头或具体拍摄方案剧本;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意见。
办理程序: 申请:拟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拍摄影视片的单位,应当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后,到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介绍信和剧情简介;2、影视片分镜头或具体拍摄方案剧本;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意见。  审批: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市人大199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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