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办理时限: |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复核意见。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经民政部门正式登记和管理的、持有有效残疾军人证、有本市正式户口的残疾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提出户籍异地迁入或就地农转非的申请。(二)异地迁入是指残疾军人和投靠配偶户籍不在同一乡镇;就地农转非是指残疾军人和投靠配偶户籍为同一乡镇,且残疾军人为城镇户籍。 |
申办手续: | (一)异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3、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报人员全家的户籍证明;5、随迁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6、沪地配偶单位证明;7、结婚证复印件;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9、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0、沪地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二)就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3、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4、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5、配偶单位证明;6、结婚证复印件;7、独生子女证复印件;8、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9、申报农转非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10、被投靠人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
办理程序: |
(一)残疾军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残疾军人配偶(子女)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对本市革命伤残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和就地农转非户籍申报办法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