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本市副高职称以上或高学历(获得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的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
条 件 | (一)本市一方为副高以上职称或高学历(获得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学位); (二)市外一方为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三)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四)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五)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
申请材料 |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二)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五)广东省人事厅签发的职称证书或市人事局认定副高以上职称或高学历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七)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和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区公安分局接到“双高”人员配偶、子女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开具申请回执,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局,市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收 费 |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