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人员的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
条 件 | (一)市内一方是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经市人事局军队人员转业安置办公室核准并在《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盖章; (二)市外一方为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三)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四)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五)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
申请材料 |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军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随军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九)有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和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各派出所接到本市现役军官“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宝安、龙岗、光明三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收 费 |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