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已取得香港、澳门的居民身份的居民入户。 |
法律依据 |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81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
条 件 | 港、澳人员入户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年老在港澳无人赡养需投靠本市子女生活的; (二)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的; (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 (四)原籍在本市,因年老回本市落户,本人在深圳有房产或退休金,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且生活能够自理; (五)老人在香港无依无靠,深圳本市亲戚(属)愿意赡养且有稳定经济来源,保证生活所需的; (六)老人在本市仍保留原村里的股份并参与分红,可为晚年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村、镇组织同意接收他们回来的; (七)原籍在本市到香港定居后不适应生活,要求回深圳定居,在深圳有房产或分红,回来不会给社会造成负担的; (八)深圳原工作单位保留有职位,愿意接收回本单位工作的; (九)原由市政府派往香港工作已定居,要求回本市安度晚年,政府出具意见同意接收的; (十)继承遗产的。 |
申请材料 |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二)港、澳人员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本市直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公证处证明、生活来源证明、亲属单位证明、居委证明)(原件各1份); (五)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原件1份); (六)生活来源证明、房产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各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市公安局接到港、澳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开具申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批准的港、澳人员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