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符合条件的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在编的工作人员入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委办(1982)13号。 |
数量及方式 |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
条 件 | 经我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符合迁户条件的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在编的工作人员,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在驻深圳办事处连续工作2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无超生情况,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
申请材料 |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二)《各省市驻深圳办事处拟调深圳户口人员情况呈报表》(原件1份); (三)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户口迁出函(原件1份); (四)人事部门副厅(局)级以上干部的任职命令书及深圳市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核实级别证明;或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及深圳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文凭认证室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及经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出具的职称认证证明(广东省人事厅签发的职称证书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资格证书的不需提交认证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的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无超生情况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5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入户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领取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50个工作日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不计入审批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收 费 |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表格下载
入户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