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朋友四千元 获刑一年三个月
作者:马占英 | 来源:法治网 |日前,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失主胡某经营一家水果店,张某与失主胡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2年6月8日8时许,胡某要去进水果,便委托张某帮忙照看,张某无意中发现胡某家抽屉内有2万元现金,便起贪念,将其中4千元盗走。几天后胡某发现抽屉内现金丢失4千元就报了警,并提供张某有重大盗窃嫌疑线索。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时赃款已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