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为帮朋友筹集做人流手术的费用,竟然盗窃房客的电脑去卖。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李芳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芳是江阴本地人,现年24岁,在她很小的时候父母相继去世,她从小由爷爷抚养长大。李芳中专毕业后在工厂找到一份工作,但是工资待遇比较低,于是她将父母留给自己房产中的一间房屋进行出租,用一个月500元的租金来贴补日常生活开支。今年4月的一天,李芳的好朋友吴芸找到她,称自己怀孕了,她不能要这个孩子,也不敢让家里人知道,只能去做人流手术,但是她身上钱不多,于是急着向李芳借2000元钱。李芳当时刚辞去工作,手上也没用积蓄,但是看到好朋友那恐惧、焦急和信任的目光,她答应过两天筹到钱后借给吴芸。 嘴上是答应了朋友,可是两天时间到哪里去筹2000元呢?就在李芳为帮朋友而绞尽脑汁的时候,她突然想到了自己的房客郭梅。郭梅在一家企业当白领,平时穿衣打扮都很时髦,房间里应该会存放现金,于是李芳萌生了盗窃的念头。4月24日下午,李芳趁郭梅外出之际,进入郭梅的房间,四处翻看都没有找到现金,李芳心急如焚,既担心郭梅随时回来会被撞见,又不甘心两手空空离开,更不愿失信于朋友,于是她将郭梅放在衣柜内的一台价值4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窃走。李芳本打算找个时间将偷来的笔记本电脑拿到二手市场去卖,可惜郭梅回来发现电脑失窃后立即报了案,警方很快就将李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本案损失已挽回,且征得被害人的原谅,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杜杰锋律师点评: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