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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盗窃案辩护词(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1-10-31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贵院的指定,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听取了法庭调查、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以及公诉人的公诉,使我对本案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并望采纳。
首先,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郝某盗窃罪没有异议,也同意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郝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郝某还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2010年5月13日章丘市公安局XX派出所的郝某的投案笔录以及章丘市公安局刑警X中队的破案经过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郝某的投案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投案之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人郝某还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一)是其为聋哑人,文化程度低,就业难,家庭较为贫困。(二)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被告人郝某是属于特殊群体,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一定的主观原因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对这样的特殊群体,根据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请求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诸多特殊之处,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以体现法律的严肃和社会的宽容。
最后希望被告人郝某今后要增强法律意识,真正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做到身残志坚,自强自立,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创造财富,减轻社会的负担,回报国家和社会对自己的宽容,做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胡安昭律师

2011年X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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