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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八千,判十月缓一年。
发布日期:2011-08-20    作者:110网律师
作出判决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1年7月10日

案情:刘某(化名)伙同姚某(化名)盗窃原打工的公司仓库内电缆15箱(经鉴定价值8280元),当晚变卖给收旧货的李某(化名),得款1200元。后公司查监控发现系原公司员工刘某伙同他人所为,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刘某得知已被公司发现,便约上姚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姚某将收旧货之李某供出,致李某被抓获。
     律师接案后,劝说家属弥补公司损失,并协调退赃事宜,三被告家属各退款2760元。三被告均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十个月缓刑一年,姚某八个月缓刑一年,李某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宣告后,三被告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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