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二、三、四(上午9:30――11:00 下午13:30――17:00)周五(下午13:30――17:00) |
申办对象资格: | 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
申办手续: |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申请表(棚户简屋)》(原件一份); 2、1/500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图,用红色实线标明用地范围(二份); 3、施工图,建造的建筑为3层以上(含3层)的,施工图应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二套); 4、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常住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属危险房屋的,应提供危房鉴定证明(一份); 8、建筑间距难以符合要求的,应提供相邻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书(一份);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2、建设工程项目表(棚户简屋)及附图; 3、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申请表; 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