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合资企业股东的强制解散请求权和股东代表诉讼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
【公司法实务研究】合资企业股东的强制解散请求权和股东代表诉讼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24 ------大连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大连某大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关于公司侵犯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起诉公司的直接起诉问题。公司侵害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关于请求解散合资公司的问题。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应体现在公司确实依照股东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为股东谋取利益。若不能如此,则股东有权使公司归于消灭。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一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应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的上述两项诉求,因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均应予以驳回。
三、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办法。在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制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或与第三人共同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或拒绝通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中小股东为了公司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提起诉讼。只要是对公司实施了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当事人,都属于被告之列。因为公司是利益实际受到损害的主体,是实质上的原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58----462页